10月4日,辽宁凌源市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王磊、张贵林逃脱,6日两人双双被抓获。
王磊(上图)、张贵林被抓获
8日下午,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首次披露了两名重刑犯的越狱细节: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,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,进入会见室后,还撬开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部分现金。
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逃犯被抓捕归案后,经审讯核实,确定了罪犯脱逃等相关信息。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:
一、逃脱罪犯是否是通过门禁卡逃出大门?
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,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的。
二、罪犯如何取得的警服?
罪犯盗取了一件监狱事业管理人员穿的警用工作服,有臂章,无警号和肩章。
三、逃犯是否有手机?
逃犯手上没有手机,手中拿的是MP4。
四、罪犯张贵林此前是否有两次脱逃?
罪犯张贵林在调监前有两次脱逃未遂,均依法加刑。
五、罪犯手上是否有现金?
罪犯进入会见室后,撬开了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部分现金。
六、是否启动了追责机制?
目前,已将监狱长、总经理和两位副监狱长予以免职处理,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已经介入调查,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,绝不姑息迁就。
七、罪犯脱逃后是否作案?
两名罪犯脱逃后,一直被控制在山里,没有发生盗窃、抢劫等犯罪行为。
脱逃罪
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脱逃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脱逃罪,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,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。
区分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。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,以达到逃避关押、改造的目的。因此,脱逃行为是否得逞,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、改造场所,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,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,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,就是脱逃既遂;实施脱逃,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,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,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,是脱逃未遂。区别既遂与未遂,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。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,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,并无脱逃意图的,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,晚间溜出劳改场所,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,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,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。
来源:警察说警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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