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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4/25 20:4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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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贝卡利亚《论犯罪与刑罚》中的侦查学哲思

作者:田欣楠

切萨雷·贝卡利亚(—)所著的《论犯罪与刑罚》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中最为经典的著作之一,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。此书自年初版,后世再版无数,流传百年。

笔者在重读此佳作之时,发现了贝卡利亚不仅论述了许多刑法学理论,也同时谈及了许多侦查学思想,结合当下的侦查科学之沿革,不得不佩服贝卡利亚的思想前沿性与宏观性,这部著作的许多理念放至今日也仍不过时,甚至历久弥新!

例如贝卡利亚在第13章论述了证人,第16章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刑讯,在第29章论述了逮捕,在第36章论述了悬赏,在第38章论述了提示性讯问与口供……这些伟大的侦查学思想,为后世提供了不竭的源泉,甚至一些关键性问题至今仍然议论不休,然而贝卡利亚在百年前就为后世提供了答案。

笔者以*风教授所译的《论犯罪与刑罚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)为根据,并以笔者所熟悉的学科为背景,通过侦查学逻辑进行理论展开。

一、关于讯问

讯问是一门古老的科学,在古代的诸多国家,审判官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。讯问在侦查学体系中至关重要,因为这是与犯罪嫌疑人直接面对面的机会,任何犯罪事实皆可以通过对话进行了解,那么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、承认犯罪?这便成为了一门科学。

贝卡利亚说过:“在大多数诉讼中,犯人都是持否认态度的。”(p.97)古近代并没有严格而完善的刑事法律,大多数讯问都是通过刑讯逼供进行的,即所谓的“酷刑”,通过精神与肉体的折磨,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认罪。但是这种方式到了近现代,遭到了非议,因为其过于残酷而暴虐的行为,侵犯了人的自由与权利。

贝卡利亚是极其反对刑讯逼供的思想家,其认为“在法官判决之前,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之为罪犯的”,(p.37)同时他也认为“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: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”。

结合当下,我国早年的刑讯逼供案件频发,例如呼格吉勒图案、赵作海案、佘祥林案等冤案,皆为世人敲响了警钟,有学者认为:宁可放过十个有罪的人,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。罪犯未能抓到,也许未来仍有机会可以找到,但是如果错抓了一个好人,那么则是扩大了不应有的伤害,造成了更多家庭的悲剧。

因此,贝卡利亚的反对刑讯思想是极为前沿、振聋发聩的,这对当时的欧洲刑罚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,也为当世的刑法体系之建构提供了框架。虽然我们当下的刑讯逼供已经最大化禁止了,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形成了系统性的规范,但是讯问毕竟是警方与嫌疑人的直面对话,基于天然的惩戒犯罪心理,随之而来的威胁性、引诱性、欺骗性语言增多,与此同时,科技的发展也为讯问提供了帮助,例如测谎技术、眼动技术等,在未来之中也极有可能投入使用。那么这些新的语言、行为、科学等,也都存在是否能保障人权的问题。

针对以上问题,《论犯罪与刑罚》中提到:部分犯罪学家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进行提示性讯问,不可直接就犯罪问题进行交锋,而应是盘旋式的提问。但贝卡利亚则给出了自己的反驳观点:“难道还有什么样的讯问能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富有提示性吗?”(p.96)其认为犯罪学家并未能认清讯问的本质,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会承认自己的罪行,而如果在讯问中不能使用策略、方法,则无法产生实质性效果。

此外,贝卡利亚还谈及了“零口供”问题,他认为“当被告人毫无疑义地犯有某一罪行,以至于不需要对他讯问时,也就是说,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的犯有罪行,以致他供认与否成为无足轻重时,上述刑罚也就不需要了”。(p.97)

二、关于证人与证据

贝卡利亚关于“证人”与“证据”的探讨,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:

1、贝卡利亚认为,一切优秀的立法都必须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与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,这也是法定主义的精神体现。

2、对于证人的资格,贝卡利亚给出了一些客观标准,主要包括证人必须具备“理智”、“思想具有连贯性”、“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”的特点。

3、对于证人的可信程度,贝卡利亚给出了“真正尺度”:一个人的证言是否可以被采信,应当根据此人与其他人的利害关系来判断,“证人的可信程序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、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”,那么如果以此标准来界定证人的可信程度,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,一些将“妇女的软弱”、被法庭剥夺作证权利之人、被判耻辱刑之人等,皆不足以否认其作为证人的能力。

4、贝卡利亚认为某一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相互依赖的,如果相互印证的证据越多,那么此犯罪行为的必然性就越大。

5、贝卡利亚对证据的类型分为“完全(证据)”和“不完全(证据)”,区分的标准为“排除了无罪可能性”,即只有排除了无罪之可能,那么才能是完全的证据。如果不完全的证据想要变成完全的证据,就必须“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”。

6、贝卡利亚认为陪审官应当是随机产生的,而不应当时选举产生。因为陪审官的感情比学识更为重要,“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,只要求朴实的良知”,而法官则只需要“审定事实”。这种观点与当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相契合,美国的陪审团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由精通法律、学识丰富的人群所组成,而更多是随机产生、普通人群为主,这样的配置一方面为了避免陷入一种固化知识的限制之中,使得司法案件以人民最朴素的社会情感与案件事实来裁判,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裁判是遵循人民的意识,而限制了以法官为代表的公权力滥用。

7、“被告人有权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”,这一点思想也延伸至今,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回避程序。

三、关于悬赏与逮捕

关于逮捕,贝卡利亚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条件,应当由法律规定,“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”。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条件根据法官自由裁量,而不是法律规定时,那么则侵犯了“*治自由”。

同时,贝卡利亚也延伸了无罪推定的内涵,他认为一个人如果被监禁了,但是最终被确认无罪,那么则“不应该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”。

关于悬赏,贝卡利亚否定了一种接近于残酷的悬赏方式,即通过悬赏就可以买下他人的头颅,以悬赏为根据就可以使普通民众享有生杀大权,那么这种悬赏就是“鼓励公民犯罪”,同时也“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”。

贝卡利亚认为,这种悬赏犯罪不是在预防犯罪,而是在增加犯罪,这种法律规定只会“奖赏背叛、煽动地下战争,并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的法律”。

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贝卡利亚所否定的仅是悬赏制度中最为野蛮残酷的一种方式,即直接赋予公民的“刽子手”权力。但实际上的现代悬赏制度,是许多国家的重要追逃方式,是国家依靠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部分,通过赏金的方式“购买”犯罪线索,有利于对犯罪实施有效控制。

结语

《论犯罪与刑罚》的经典性毋庸置疑,后世多为将此视为刑法学的至尊之作,然笔者阅之也发现了贝卡利亚先生的侦查学思想源头,一方面出于古代侦查与审判制度尚未完全分离,另一方面侦查本身以犯罪为基,二者互为矛盾,相伴相随。此书之侦查学哲思,以刑讯论述最为要津,诸多观点放至今日仍然不为过时,从未式微。不容置喙,此即贝卡利亚先生的重要贡献,为后世提供不竭思想源泉。笔者对此书尚未学深悟透,仍属浅尝辄止,但个中撷英仍望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,与诸位共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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